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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语翻译汉语:公司章程翻译——股票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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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语原文

股票的转让 第五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五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一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一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二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二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三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四部分

股票的转让 第四部分

中文翻译

股票的转让

第十三条:

1、公司的董事会在收到股东提交的股份出售意向书后必须负责将此股份出售的意向传达给全体股东。

2、在此之后,董事会必须将由外部独立专家确定的价格或是全体股东共同批准的价格传达给全体股东。

3、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具体决议立即通知公司全体股东(以下简称“股东”)。

4、股东根据其个人意愿,可以出售全部或部分股票。如果股东之间无法就出售股份的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则需要从意见占最多数的股东内选出一名代表并委托其在公司权限内向荷兰王国工业与商业管理局主席提出申请,要求委派两名独立的专家协助审议股票的售价。

这些专家为了实现其分析及评估的目标,其有权要求公司提供所有的账目和会议记录,此外还有权向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提出质询并要求限期答复。如果公司董事会在上述期限内已经公布了出售股票的通知,而在此之后又收到了出售方或者包括其所属的联合股东发来的要求取消出售股票的请求,则董事会应当立即将这一消息通知所有股东。有购买股票意向的股东在经过法定程序了解了股票的出售价格之后,如果仍旧希望购买股份,则必须立即将自己的认购呈送给公司董事会。

5、公司的董事会在经过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将股票的出售价格通知股东之后当日起开始计算的十五日之内,必须将已售出的股票分配给股票的买主并将出售结果通知所有的股东,否则董事会需承担责任。如果公司在规定的股票出售期限内并没有售出出售方出售的股票,则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及时将这一结果通知所有的股东。如果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的股东都有资格认购出售方出售的股票,而且总投注数大于实际出售数,则由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将所有待售的股份根据这些股东在公司内分别所占股份的比例对其进行分配。如果一名股东实际获得的股份数额小于其根据其股份在公司内所占的比例而应当获得的股份,则不足的部分可能已经被分配给剩下的股东。

6、如果股东不同意以上的股份认购方案,则在不违背本条第三款的前提下也可以改为通过抽签的方式来进行。只有在所有股东都放弃了对出售方所出售的股份的认购权,而且出售方没有限定买家的类型之后,公司的董事会才有资格以公司的集体名义购买该股份。

7、如果股东已经根据本条第九款的规定买下股票,则必须在股票开始出售起开始计算的一个月内按照股票的价格和股份数付清全部费用,而在此期间如果股东没有付清全款则出售方有权收回申请。

8、如果董事会没有做好股票出售的组织与通知工作,则出售方有权在三个月内根据本条第六款的规定将其股票出售给任何第三方。

9、所有通知或是信息公布活动,除了通知外部独立专家以外,都必须在不与本条第六款矛盾的前提下用挂号信或是提供已收回执的邮件或快递的方式来进行,否则无效。外部专家一般应当于一个月内作出股价的评估结果。

10、关于寻找外部独立专家的费用以及专家们的报酬,如果出售方之后收回了其对股票出售的申请,则其必须负责此项费用的百分之五十。除了上述情况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此项费用将全部由公司承担。在股票转让的过程中,如果股东需要行使与其所持股份相对应的权力,则公司将会充当其在法律事务方面的顾问及助手、帮助其准备相关的证明文件和文书,并在公证处需要公司出具股东信息以及股份信息的证明时协助提供相关信息和证明以便使公证处能够开出相应的证明或是信息摘录。

11、如果相关政府机构对出售股票行为收取交易费用,则该费用在不与本条第九款矛盾的前提下由买卖双方平摊。此举可由董事会作证。

12、a、如果夫妻中有一方在婚姻关系中止时占有较多的股份,同时其在公司出售其股份的时候要求成为购买方,则其对这部分待售的股份具有绝对优先购买权。

b、在征得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上述部分股份应当由公司主持将其出售给剩余的股东,除非这些原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股份在婚姻关系中止后被法院判给夫妻中的某一方或是由于夫妻间自愿达成协议而根据本条第六、八、九、十、十一款的规定不需要进行分割。

c、如果公司已经按时进行了股份出售的通知工作,且其程序符合各法律和规定,则公司有权按照之前制定的价格将待售股票出售给股东,本款不与本款第b项的约定矛盾。

13、公司股票对应的用益权的大小可以由不同数量的股份来体现。在与本条第七、九款不矛盾的前提下,授予用益权的时候可以规定享受用益权的人员同样拥有投票权力。享受用益权的人员可以将其用益权转让。不过,不管是在授予用益权时作出附加规定,还是享受用益权的人员希望将其用益权转让,都必须经过全体股东大会的批准。没有投票权力的股东和拥有投票权力的享受用益权的人员依照法律有权在与本条第七、九款不矛盾的前提下成为拥有公司颁发的证明书的享受大部分股东待遇的人员。

14、如果公司股东以书面的形式联名要求修改公司关于股票转让的规定,则根据荷兰王国法律法规办理。

15、公司在根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聘用外部专家对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纷争进行仲裁时,费用由公司支付。

16、a、在股东根据本条第十四款的规定行使权力时,所有行为必须留有书面记录。

b、在不影响意义表达及传达的情况下,公司对内及对外的信息传递可以通过远程电子方式或口头方式进行。

17、如果荷兰王国法律针对股票转让有着不同于本章程的规定,则一切按照荷兰王国法律的规定办理,本章相应条款失效。

第十四条:

1、a、公司所有在荷兰王国没有法定住所的股东、资产所有人、公司用益权及抵押权所有人、管理员、监事及清算人,必须选择一个荷兰王国境内的地址用于与公司相关法律事务的联络,否则默认股东的法定住所为公司的法定住所,且所有的通知、法律文件、传票、判决书等文书将被寄至公司法定住所并默认股东已经收到,且:

I、收件人可书面委托第三方代为收取相关文书,法律意义上的文书收到日期为第三方收到上述文书的日期;

II、在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完成文书的传达工作,并以电子记录为凭;

如果荷兰王国法律日后针对文书送达及收件确认出台新的规定,则以荷兰王国法律为准。

b、本条中所述的一切涉及股东死亡或婚姻关系变更的规定在执行的过程中需有书面证据为凭,如死亡证明、离婚证、结婚证等。

c、如果股东在离婚时对财产分割做了具体约定,则在与本章程条款不矛盾的前提下按股东与其原配偶间的约定执行。如果上述约定违反本章程,则超越了股东本身的权限,则仍旧按照本章程的规定办理。未经全体股东大会批准的违反章程的约定将被视为无效,并对已执行的财产分割追究责任。

2、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一时,本章程第十三条中的规定不适用,但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执行:

a、荷兰王国法律没有对本条第十一款的事项予以授权;

b、拥有用益权的人员书面提出其愿意放弃用益权所带来的非经济类利益,如投票权等。

3、希望进行股票认购工作的各方必须在股票确定要出售后的三个月内在与本条第一款第c项的规定不矛盾的前提下将其购买意向反馈给公司。如果到期而没有反馈,则公司将通过挂号信的方式通知所有与该股份出售活动相关的股东。除了上述的情况以外,在其他任何情况下此项费用将全部由公司承担,支付时限则由全体股东大会商议。

4、如果公司通过增资或减资之后使得原有每股股票价格发生变化,则出售股票时应当以新的价格为准。在增资或减资之前已经进行交易的股票,差额部分多不退少不补。

5、如果一名股东实际获得的股份数额小于其根据其股份在公司内所占的比例而应当获得的股份,则不足的部分可能已经被分配给剩下的股东,分配方案根据剩下的股东的股份在公司内所占的比例来决定。

6、如果股东在接到通知书后的十四日内仍旧未就出售股份一事达成共识,则应当由公司代表出售这部分股份的股东聘请外部独立专家给股票定价。

第十五条:

如果股东根据本章程第十三、十四条的规定必须将其手中的股份售回给此股份之前的所有人,则本条中的规定不起作用。股权的转移、股东间持股比例调整,以及股权分置等活动都必须在公证处备案后才能生效,否则一切相关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第十六条:

本条第十三、十四、十五款中的规定同时适用于依据公司章程对公司股票拥有用益权及抵押权的机构和个人,但当事人与公司在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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