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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1、公司的会计年度与自然年度相同。每年年底时,账目立即封闭,当年年度账将被用于决算。
2、每年公司的董事会应当根据《荷兰王国公司法》中的具体规定编制财产清单及年度账,并供全体股东无条件查阅。公司管理人员应当根据《荷兰王国公司法》第二部第四〇三条的规定在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中所述的专家审核并经全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年度账后的三十日内将相关文本的副件呈送给荷兰王国国家档案馆。如果没有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则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荷兰王国公司法》第二部第三九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计算当年可供分配的利润之时,公司手上持有的股份并不参与利润分配,除非有一方对这部分股份享有用益权或是公司已将这部分股份作了抵押。
3、只有在公司目前的利润额大于亏损额、负债额与根据法律规定所必须留出的储备金之和时,公司才能向各股东以及其他有权参与分红的人员分配利润。
4、全体股东大会针对损益表上列出的利润部分具有绝对的支配权,其余任何个人或集体均不得干涉。如果根据公司的年度账显示当年有利润可供分配,则利润的分配工作将随后开始。
第二十一条:
1、除非全体股东大会在其他时间召开,否则在作出分配决议的一个月后公司即开始分配股息。
2、如果公司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导致公司净资产价值低于注册资本的一半,则公司全体股东大会应当在该损失确定后的两个月以内召开公司全体股东大全商讨对策。
3、全体股东大会作出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后,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会议记录以及表决结果记录,并由与会的全体董事及股东代表签字确认。
4、如果股东在五年内未领取股息,则自动丧失对这部分股息的领取权。如果股息在其待领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五年之后尚未被领取,则该部分股息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的前提下将归公司所有。
5、在不存在年初累计亏损的前提下,需根据荷兰王国法律将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净利润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一半时可不再提取,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或转增资本金。但转增资本金后留存的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法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会计年度结束时,董事会应将全年实现的净利润,自本年利润科目转入利润分配与未分配利润科目,并将利润分配科目下的其他有关明细科目的余额,转入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从净利润中提取形成,经全体股东大会批准后用于弥补公司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按照法定比例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的提取由公司全体股东大会根据《荷兰王国公司法》第二部第九、二四八、二四九、二五九条的规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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