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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1、根据荷兰王国法律规定,本公司由于股东人数较少且规模较小,因此有权设立或不设立监事会,但应当至少设置一名监事,以对公司日常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监事的任命由全体股东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为三年,经选举可以连任。
2、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将公司的重要信息传达给公司监事会以便于其工作。
3、在监事一职空缺期间,公司股东或其他人员将不为其从事的临时监事工作领取任何报酬。如果公司委派外部人员充当监事,则应当支付其报酬。监事在发现涉及公司经营管理的问题及时向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大会报告。另外,监事除了收取固定的报酬之后,不得收取公司任何部门的任何报酬,否则将被视为渎职。当监事职位空缺时,每名股东应当自行承担各自工作的监督员。在确定监事人选时,可以用不是股东的人担任监事。但是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员不得担任监事。公司表决方式是实行多数通过制,少数股东不同意签字任命监事的情况下,不影响公司对监事的任命决定。
4、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同时,一旦这种临时召集请求权遭受到董事会拒绝的时候,则持股较少的股东享有自行召集权利。此外,当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也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5、公司监事会认为在必要时,可以不限次数地召开监事会议,会议在监事不止一人时应当由至少两名监事参加。会议的成本可以在公司成本中列支。
6、公司如果只有一名监事,则在需要履行职责时,由该名监事直接做决定。
7、董事会如果收到监事会的正式邀请,则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无条件参加监事会召开的会议,无故不参加者将被追究责任。
8、所有需要在监事会上表决的提案都能直接通过信件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股东在信封中需要装入自己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自己的持股数量证明、监事会议程,以及自己对议程的表决结果,除信件外也可以通过电传、传真、电报的方式传达。股东必须在纸质信件或电子信件中注明日期并签名。如果监事会在监事会议召开前一日的下班前还没有收到信件,则该信件被视为无效。未表决的监事票投票权自动归监事长所有。
9、公司监事有权随时以个人或集体的身份查阅公司所有的账目、办公地点、会议记录、业务往来记录,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亦不需要董事会或全体股东大会批准。本款在与本章程第十七条第四款不矛盾的基础上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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